案例分享:
2017年8月3日,張某正式加入某公司,擔任搬運工。8月15日,他在搬運過程中中暑昏迷,被同事緊急送往醫(yī)院。公司表示會為張某墊付醫(yī)療費用,并讓他安心治療。然而,當張某提議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和職業(yè)病鑒定時,公司只是口頭答應,拿走了他的所有原始材料,之后卻以各種理由推諉,導致申請最終未能完成。直到2019年初治療結束,張某才決定尋求法律援助。律師認為,由于申請時間過長,超過了時效,只能嘗試進行司法鑒定,并以民事侵權方式起訴公司。張某于同年3月27日向當地司法鑒定中心申請鑒定,鑒定結論為:中暑造成器質性損傷,屬七級傷殘,并給出了誤工期、營養(yǎng)期、護理期的具體結論。隨后,張某以民事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一次開庭:
張先生要求公司賠償醫(yī)療費、伙食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、交通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28179.35元,并要求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
初審法庭意見:
首先,張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。員工因工作意外受傷或確診為職業(yè)病后,有權利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。職業(yè)病包括中暑,因此張某應當在規(guī)定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和職業(yè)病鑒定。只有認定為工傷后,才能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損失。
張某由于未按照程序辦理,未能確診職業(yè)病,因此不具備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?,F張某直接提起訴訟,要求公司按侵權關系承擔賠償責任,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。
張某不服初審判決,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。
二審法庭意見:
張某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,張某對此無異議。但張某主張公司按侵權關系承擔賠償責任,這并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。因此,張某的上訴被駁回。
案例分析:
- 及時申請工傷認定與職業(yè)病鑒定:發(fā)生工傷事故或職業(yè)病時,醫(yī)院診斷后應立即申報工傷認定申請或職業(yè)病鑒定,不能輕信公司的承諾。只有申請工傷認定等,與公司談判時才有籌碼,才能決定是私了還是走法律途徑。
- 保護個人材料:即使前期是由公司幫忙申請,也不能將診斷材料的原件交給公司,而應保留復印件,原件必須自己保管。
- 注意工傷申報時間:企業(yè)申報工傷的期限為事故發(fā)生后30天內,個人申報的期限為事故發(fā)生后一年內。如公司超過期限未申報,個人應立即行動。
- 工傷保險與醫(yī)療保險:治療期間應避免使用醫(yī)療保險報銷,而應向醫(yī)院說明要使用工傷保險,前提是能夠認定為工傷。
- 勞動仲裁與協商:既然涉及勞資關系,應先進行勞動仲裁,再進行協商。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完成必要的程序,再與公司談判,確保自己有主動權。
總之,個人的勞動權益必須自己爭取,不能輕信他人,并積極主動,否則將損失自己的權益。